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昆政办〔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新时期关系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民生、发展和稳定,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省内外应届高校毕业生总数量仍将继续递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任务繁重,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的帮扶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从2011年开始,每年要确保通过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全市总扶持人数的10%,以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自2011年7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全力推进老员工创业园区建设。优化我市创业就业环境,积极引导老员工创业就业。认真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老员工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30号)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建成一批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老员工创业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级老员工创业园的指导,进一步健全监测和激励制度,提升老员工创业园的服务和孵化能力。各创业园区要加强软(硬)件建设,力争进入省级老员工创业示范园区行列。
四、建立就业见习工作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高校毕业生情况,创建认定一批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建立见习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就业见习管理、见习考核评估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提高见习质量。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生活补贴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各县(市)区、各见习基地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确保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完善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摸清高校毕业生底数,加强就业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昆明户籍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居民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证明)和毕(肄)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均可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信息和3年内人事档案代管等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深入开展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电话跟踪、入户调查摸底等服务工作。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范围。
六、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县(市)区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沟通衔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开展“一对一”的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七、加强就业政策的落实和督促检查。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并认真落实和监督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