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咨询申办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等。
一、就业服务
(一)政策宣传服务和办事指南
登录:云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官网
(http:ljyzx.ynscl.org.cnll)
(二)查询招聘岗位信息
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
(https://www.cdpee.org.cn///)
二、扶持政策
(一)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云南省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为残疾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提供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培训费、材料费、食宿费均免费。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可详细询问户口所在地残联。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可在云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官网查询)。
(二)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求职补贴
云南省各级残联每年针对省内户籍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
(三)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补贴
对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给予省内转移 每人一次性500元、省外转移每人一次性1000元转移 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
(四)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贴
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残疾人及其亲属从事个体经营、种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给予每个示范户一次性补助1万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
(五)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补贴对在省内残疾人群体中具有崇高的价值追求、出类拔萃的素养、身残志坚、自强不息,得到普遍赞誉,取得巨大就业创业成就,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在某区域或者某领域有领头作用的残疾人,可给予每个领军人才一次性补助5万元。
(六)盲人按摩补助
给予省内每个新建盲人医疗按摩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给予每个新建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一次性补助1万元,给予每个正常运营规范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每年补助0.2万元。
三、政策解读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 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贵任和义务。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遵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三)“办法”的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答:本“办法”是相关工作首个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共分总则、安排计划和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二十六条。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充分反映残疾人的特点和诉求。“办法”在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于解决残疾人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这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 利公约》签约国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费支持政策及执行要点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员工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员工计算在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税四字〔1991〕297号)
安置残疾人占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财税〔2010〕121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1〕3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5%(含3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1.应纳费额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转载自“云南人才市场公众号”)